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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严禁以商旅等名义组织出国劳务

来源:出国劳务网 时间:2012-06-12 作者:出国劳务网 浏览量:


中新网6月11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公布《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条例明确,本条例所称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国外雇主)工作的经营性活动。国外的企业、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根据条例,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条例规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同时,申请人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的企业(以下称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中国驻外使馆、领馆。未依法取得出国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不得从事出国劳务合作。

条例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出国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条例还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出国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出国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组织出国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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